有一只山猪公因为批评泰国婆是个骗子,结果被赵家告上法庭。
法官下判时说:“猪公的言论纯粹是个人意见而已,所以罪名不成立。”
我对猪公的“个人意见”有一点个人意见。
从我们的嘴巴讲出来的话,那一句不是属于“个人意见”的?所以都没罪吗?
某人站在大马路上臭骂拿鸡是炸死蒙古女郎的凶手!......这不是他的“个人意见”吗?
某人骂猪公的妈妈是妓女!他的爸爸是嫖客!........这不也是他的“个人意见”吗?
所以都没犯法?
华叔喜欢搞人家屁股,加上也有人喜欢被人搞屁股,这难道不是属于他们的“个人所好”吗?
有人喜欢上面,有人喜欢下面,有人喜欢左边,有人喜欢右边,有人喜欢先咬一下香蕉才进入正题......不都纯粹只是“个人所好”吗?
一个只会玩弄法律的政府,我们老百姓还能期望司法公正、公平、公开吗?
对不起,这都是我的“个人意见”而已,不要生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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